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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增加“財產刑”
  讓行賄人“吐出”不當獲利
  行賄人通過賄賂官員獲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處賄賂案件過程中,由於立法缺失,很難對行賄人進行經濟處罰,使其“吐出”不當獲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條款中,多處增加了處以罰金的內容。而此前在刑法對行賄人的處罰條款中,都沒有涉及罰金。
  “通過完善對腐敗犯罪財產刑的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曲新久認為,在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多個罪名中都添加罰金刑,無疑將大大增加行賄犯罪的法律成本。
  加強對行賄人的懲處
  令其難以逃脫刑罰
  “過去,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輕於受賄罪,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現象,若不及時加以糾正,勢必不利於懲治腐敗犯罪。”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全明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草案加大了對行賄人員的處罰力度,規定即便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對免除處罰給予了嚴格限制,這意味著有更多的行賄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擴大反腐範圍
  擬處罰“身邊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盧勤忠認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向關係密切人行賄,擴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打擊範圍,原來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關係密切人受賄罪,但是行賄方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此次將其列入,體現了從嚴打擊腐敗的決心。
  多數被採訪專家認為,本次修法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行賄人是一個震懾,更加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行賄受賄犯罪的發生。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原標題:讓貪官“不敢收” 讓行賄人“不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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