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記者朱凱莉 通訊員比瑪熱蘇來曼 魯雪琴 趙瑞報道)當今社會,“閃婚”越來越多的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它使一些人迅速擺脫單身,“閃離”又將一些人帶回單身狀態。但這一結一離間,留下一個繞不開的問題:“我送她的彩禮怎麼辦”在解除訂婚婚約或離婚時,男方會要求對方返還結婚時給的彩禮。從法律上看,這樣的要求合理嗎請看近期發生的三起有關“彩禮”的案件。
  案例一:新娘閃婚七日“隱身” 彩禮必須退還
  最近,三十多歲的周健有點回不過神,認識一個月、結婚才七天的新娘突然人間蒸發,音信全無,仿佛做了一場夢。
  案情回放:周健是家裡唯一的男孩,已年過三十的他仍然是單身一人,急壞了家人。2013年12月,經媒人介紹,周健與劉娜見面了,見面後兩人確定了戀愛關係,很快雙方家長就見了面並談婚論嫁。周母當場將50000元禮金交給了劉娜的家人,並送給女方一枚戒指、一隻羊及衣物,劉家人也當場回禮1500元,婚事就這樣非常順利地敲定了。認識一個月後,周健和劉娜舉行了結婚儀式,因為時間急,婚禮雖辦了,卻未領結婚證。結婚七天后,小夫妻倆說好了去民政局領結婚證,可在半道上妻子說有事要辦一下,這一走就下落不明。人財兩空的母子氣憤至極一紙訴狀將劉娜的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彩禮50000元及購送物品價款5200元。
  沙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給付彩禮是我國的民間婚俗,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為的給付。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不僅僅涉及男女雙方,而且涉及雙方的家庭成員,接受彩禮的女方當事人及其家庭對彩禮具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周健與劉娜雖已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合法的結婚登記手續,且劉娜在舉行結婚儀式後不久出走,下落不明,周健與劉娜之間的婚約關係已經結束,遂判決劉娜的家人向周健的家人返還實收彩禮48500元。男方給女方購送物品的行為,系男方的贈與行為,要求返還物品價款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二: 相戀容易相處難 婚姻未成彩禮還
  近日,沙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婚約而產生的財產糾紛案,一審判處熱某返還阿某家送的彩禮30000元。
  案情回放:2013年11月,沙雅縣的熱某與阿某經人介紹相識。當年年底,雙方父母為熱某與阿某舉行了訂婚儀式,熱某的父母收取了阿某家送的30000元彩禮。訂立婚約後,熱某與阿某正式開始談戀愛,戀愛過程中,兩人經常為瑣事爭吵。在兩人一次爭吵過程中,阿某對熱某說:“我們性格不合,還是分手吧!”分手後,阿某要求返還30000元彩禮錢,遭到熱某及其家人的拒絕。阿某遂將熱某及其家人訴至沙雅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某與熱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阿某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三:昔日情侶反目 對簿公堂爭彩禮
  近日,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原本打算結婚的兩個人,最後因為談戀愛期間的彩禮問題鬧得不可開交。
  案情回放:呂某和羅某於2012年年底相識,多次見面後雙方感覺比較相投,後雙方約定於2014年1月16日結婚。呂某於2013年9月28日應羅某要求給其20000元彩禮錢,同年10月份給羅某4600元買電視,後來又給羅某現金2400元準備結婚。同年12月20日,羅某在自己店里摔傷後住院治療,出院不久雙方分手,未領取結婚證。呂某要求羅某退還彩禮錢,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呂某訴諸法院請求判令羅某退還彩禮錢27000元。呂某在一審提供了羅某寫給他的一封信,證實雙方分手的原因,且信裡面說明20000元是訂婚的錢。
  法院審理: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締結婚姻關係是以感情為基礎的,我國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本案中呂某與羅某之間最終未締結婚姻關係,其糾紛符合法律規定的婚約財產糾紛。雖然在庭審中羅某否認20000元是彩禮錢,但從其給呂某書寫的信件中可以明確印證呂某主張的20000元確屬彩禮錢。對呂某主張的其另外又給羅某4600元買電視和2400元現金,因沒有證據證實不予認定。由於呂某不承認雙方系同居關係,羅某也未提供證據證實上述20000元用於雙方共同生活,考慮到雙方在戀愛期間的具體情節,酌定羅某給呂某返還彩禮錢15000元。後呂某和羅某上訴至二審法院,經法官調解雙方均撤回上訴。
  法官箴言:婚約財產糾紛中包含了法律、道德、社會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在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處理有關婚約財產糾紛。但是該司法解釋中僅對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因此法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時也存在以下困難:例如婚約關係難以確定、當事人舉證證明存在困難、彩禮的範圍難以界定等。綜上,為了更好地預防、減少婚約財產糾紛,在雙方婚戀期間發生如名錶、汽車、房產等給付時,應當保留相應的支出憑證、購物發票、買賣合同等證據,以防止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舉證困難。  (原標題:新疆:年輕人閃婚閃離爆發“彩禮”糾紛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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